莒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莒南检一部刑不诉〔2020〕131号
被不起诉人邹某某,女,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62000********,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山东省巨野县人,农民,住潍坊市奎文区**。于2020年10月3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莒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莒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邹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份以来,经被不起诉人邹某某同意,马某某将微信零钱绑定在邹某某的建设银行卡上用于自己使用。2019年9月11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邹某某私自登录马某某的微信号,将微信零钱中的5912.19元提现至其建设银行卡内,后被其个人使用。案发后,邹某某退还马某某5912.19元,取得了马某某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邹某某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但邹某某具有坦白、认罪态度好、刚达犯罪起刑点的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莒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莒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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