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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邹某某盗窃案)_连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连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连检诉刑不诉〔2016〕24号

被不起诉人邹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4241977********,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三明市宁化县,住福建省宁化县**乡**村**村**号。因本案于2013年12月16日被连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月7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连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邹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5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本院先后于2015年2月5日、4月19日将该案退回连城县公安局,连城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完毕后分别于2015年3月4日、5月12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5年4月5日、6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连城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1、2013年10月份一天,犯罪嫌疑人邹某某、邱某某伙同“小曾”窜至连城县(曲溪往姑田方向)205国道2349KM+420M路边盗窃一只家狗,后卖至宁化农贸市场一男子。该狗系受害人江某某所养,经连城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狗价值322元。

2、2013年10月份一天,犯罪嫌疑人邹某某、邱某某伙同“小曾”窜至连城县(姑田往曲溪方向)205国道2342KM+0M路边盗窃一只家狗,后卖至宁化农贸市场一男子。该狗系受害人蒋某某所养,经连城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狗价值322元。

3、2013年10月份一天,犯罪嫌疑人邹某某、邱某某伙同“小曾”窜至连城县**镇**村道路边盗窃一只家狗,后卖至宁化农贸市场一男子。该狗系受害人李某某所养,经连城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狗价值322元。

4、2013年11月份一天,犯罪嫌疑人邹某某伙同邱某某窜至连城县**乡**村垃圾中转站对面路边盗窃一只家狗,后卖至宁化农贸市场一男子。该狗系受害人黄某某所养,经连城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狗价值368元。

5、2013年11月份一天,犯罪嫌疑人邹某某伙窜至连城县**镇**路**坊附近路边盗窃一只家狗,后卖至宁化农贸市场一男子。该狗系受害人黄某某所养,经连城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狗价值320元。

6、2013年11月份一天,犯罪嫌疑人邹某某伙窜至连城县**镇**村村口路边盗窃一只家狗,后卖至宁化农贸市场一男子。该狗系受害人邱某某所养,经连城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狗价值32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连城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邹某某不起诉。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的处理情况。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6年1月29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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