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成锦检一部刑不诉〔2020〕193号
被不起诉人邹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2272001********,汉族,专科文化程度,现住重庆市璧山区**路**号**单元**号,因涉嫌犯有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经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批准/决定,于2020年6月28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邹某某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在网上招揽处理负面舆情网帖的业务,在无法删帖的情况下,通过网上招募、雇佣DDOS网络攻击人员,攻击网站相关链接,进而攻击网站服务器,故意让网站的服务器访问受阻,打压负面舆情新闻信息页面,以此牟利。
2020年4月15日,被告人李某某接受他人删帖的请求,在无法删帖的情况下,通过QQ和微信联系,雇佣被不起诉人邹某某使用DDOS网络攻击的方式恶意攻击四川**传媒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注册地址:成都市锦江区**路**段**号**栋**楼**区)的**新闻网站服务器,造成该公司网站服务器不能正常运行一个小时以上。事后,被告人李某某支付给被不起诉人邹某某人民币200元报酬。
本院认为,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成都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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