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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邹某某组织卖淫案)(公开版)_上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杭检诉刑不诉〔2020〕30号

被不起诉人邹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783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福建省建瓯市,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址福建省建瓯市**镇**村**号。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4月18日被上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16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2月4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邹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3月3日至4月13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1月,周某某租用上杭县紫金大道1号紫金大酒店五楼经营“**休闲会所”,2017年开始,余某某参股经营该会所,负责财务、物品采购、发放工资等事宜。该会所于2017年开始组织女技师为到会所消费的男客人提供“口交”等服务,从中牟利。被不起诉人邹某某担任该会所店长,负责会所的日常事务管理。2019年1月14日晚该会所被公安机关查获。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上杭县公安局扣押的电脑主机、手机、保险柜等物证;2.上杭县公安局提取的上杭县**休闲会所承包经营协议、原始营业报表等书证;3.证人汤某某、王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不起诉人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上杭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6.上杭县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证明材料。

本院认为,目前尚无法律规定“口交”为卖淫行为,根据罪行法定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邹某某的行为不认为是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邹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电脑主机、手机、保险柜等由上杭县公安局依法处理。

     

上杭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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