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花检二部刑不诉〔2020〕Z196号
被不起诉人邹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4196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射阳县**镇**居委会**组**号。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8年1月24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邹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8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本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7年4月4日,邹某某在广州市花都区**老人院担任经理助理职务期间,在处理该养老院一位名叫李某甲的长者死亡赔偿事件中,利用职务便利,与李某甲的儿子李某乙委托的代理人毕某某达成赔偿调解协议。毕某某收取了该养老院赔偿给李某乙的慰问金12万元后,邹某某从中拿走7万余元,并私下给毕某某9000元好处费,致使李某乙只收到4480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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