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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邹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赣章检一部刑不诉〔2020〕47号

被不起诉人邹某某,女,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203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东莞市**模具有限责任公司实际控制人,出生地江西省樟树市,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东莞市**镇**路**号**号楼**单元**号房。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2019年8月7日被赣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

本案由赣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邹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移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19年11月11日,赣州市人民检察院将该案交由我院办理。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2月至2017年3月间,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情况下,被不起诉人邹某某以东莞市**有限公司名义接受江西**有限公司虚开的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接受虚开票面金额为594389.75元,税额为101046.25元,价税合计695436元,并按票面价税合计金额8%支付手续费。之后,被不起诉人邹某某所接受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共抵扣税款101046.25元。

2019年7月24日,被不起诉人邹某某主动到赣州市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2019年11月1日,被不起诉人邹某某退缴了其利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所抵扣的税款101046.25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较轻,认罪悔罪,积极退赃,且具有自首情节,又系民营企业负责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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