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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邹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辉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辉南县人民检察院

辉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辉检一部刑不诉〔2019〕50号

被不起诉人邹某某,男,196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5231965********,汉族,高中文化,吉林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人,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通化市辉南县,住吉林省辉南县朝阳镇,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7月15日被通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通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邹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于2019年114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至2018年3月期间,经章某某介绍,邹某某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从唐某某处以开票金额8%的费用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43组,金额为3780594.79元,税额为642701.14元,价税合计4423295.93元,该43组发票已全部认证抵扣税款。2018年税务机关调查期间,邹某某补缴全部税款。

本院认为,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的行为,具有免除刑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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