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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邹某某诈骗案)_兰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兰西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兰检一部刑不诉〔2020〕40号

被不起诉人邹某某,男,1970年1月23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2325197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兰西县,住兰西县长江乡**村**屯,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日被兰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黑龙江省兰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邹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邹某某利用2003年伪造的承包**屯南三支荒地36亩的一份承包款收据及2006年伪造的**村**屯育林地8.5亩耕地承包合同,在2018年至2019年期间向兰西县**乡政府**站申报种植者补贴,骗取国家补发给种植者的补贴资金10341.86元。案发后,公安机关立案之前,邹某某将获得的赃款已全部返还给长江乡人民政府。且邹某某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被不起诉人邹某某平时表现证明、耕地承包和同书、缴纳耕地承包款收据、退回2018年补贴款的收据、退回2019年补贴款的收据;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绥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兰西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兰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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