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通检刑不诉〔2020〕135号
被不起诉人邹某某,女,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381196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辽宁省海城市**保险分公司**,出生地辽宁省鞍山市海城市,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鞍山市海城市**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5日被通州分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3日经本院决定于次日被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邹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7日,被不起诉人邹某某在北京市通州区潞城镇**生活区,以为李某某丈夫“看事”、驱除“外鬼”的迷信手段,骗取李某某人民币6000元。
2020年9月3日,被不起诉人邹某某在辽宁省鞍山市海城市**超市门口被通州分局胡各庄派出所民警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已退赔钱款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红布、红绒布、般若波罗蜜心经;2.书证: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和解协议、谅解书等;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赵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5.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退赔并获得谅解等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对邹某某不起诉。
在案扣押的红布、红绒布、般若波罗蜜心经,退回公安机关建议依法没收。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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