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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邹某某诈骗案)_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娄星检公诉刑不诉〔2019〕155号

被不起诉人邹某某,男,198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241984********,汉族,本科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号,现住湖南省新化县******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6月29日被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刑事拘留并网上追逃,于2018年7月2日被广东省中山市公安局抓获并羁押于中山市看守所,月12日羁押于娄底市看守所同月24日由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决定取保候审,由新化县公安局执行。2019年7月23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同月25日由新化县公安局执行。

辩护人康洪峰,湖南人和人(娄底)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邹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2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8月1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11日补查重报。因案件重大、复杂,经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至2019年10月26日。

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6年8月29日,谢某甲听人说位于娄底**步行街的娄底**文化有限公司办了一个教育补习班,并对外作出凡在该补习班参加补习的学生保证中考时能达到娄底三中或娄底一中的录取分数线,否则所收取的学费全额退还,谢某甲就帮儿子谢某乙去报名参加补习,在和校长邹某某签署了“中考决胜班协议”后缴纳了补课费23600元,(谢某乙参加补课一个月左右,邹某某就关闭了该补习班),至今也没有退还谢某甲所缴纳的学费。经查实,娄底**文化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为邹某某,该公司办理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不包含开办文化补习班,该公司在娄星区教育局也没有审批备案。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邹某某的行为涉嫌诈骗罪的非法占有主观故意不清,认定邹某某涉嫌诈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娄底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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