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开州检二部刑不诉〔2020〕Z263号
被不起诉人邹某某,女,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22198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重庆市綦江区人,户籍地重庆市綦江区**镇**村**组**号,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小区**幢**。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4日被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经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邹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19日,孙某甲在其位于重庆市开州区**街道的家中上网时,通过手机陌陌“缘分交友”直播板块与被不起诉人邹某某结识,后双方添加微信。在微信聊天过程中,邹某某隐瞒自己已婚事实,假与孙某甲谈恋爱,后让孙某甲到其直播间打赏共计人民币2312元,并以购买平衡车、手机、化妆品等为由,让孙某甲向其微信转账共计人民币12446元。
2020年7月下旬,刘某某在其位于重庆市巴南区**的家中上网时,通过手机陌陌“缘分交友”直播板块与被不起诉人邹某某结识,后双方添加微信。在微信聊天过程中,邹某某隐瞒自己已婚事实,假与刘某某谈恋爱,后让刘某某支付人民币3776元在直播平台与其绑定情侣关系,并让刘某某为其微信转账人民币1000元、淘宝代付人民币2300余元。
被不起诉人邹某某骗取孙某甲、刘某某共计人民币21800余元。
2020年9月23日,被不起诉人邹某某被民警抓获,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邹某某已赔偿孙某甲、刘某某,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口信息、微信聊天记录、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孙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孙某甲、刘某某的陈述;
4.被不起诉人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邹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邹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邹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邹某某无违法犯罪前科、有悔罪表现。综上,邹某某的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决定对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1日
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七条: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第二百八十八条: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
第二百九十条: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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