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京山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检二部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邹某某,女,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8211984********,汉族,初中肄业,湖北**有限公司工人 ,住京山市**镇**路**号。因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8日被京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9日经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次日被京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京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邹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1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8日补查重报。
京山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被不起诉人邹某某自2019年8月同刘某某租住在京山市**小区**栋**单元**室后,明知刘某某贩卖毒品,仍多次协助刘某某分装“麻果”(甲基苯丙胺片剂)和“油”(甲基苯丙胺晶体),并从租住的楼上扔到楼下给刘某某贩卖。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京山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邹某某不起诉。
通知公安机关对邹某某解除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京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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