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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邹某某重婚案)_四川省隆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隆昌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隆检刑不诉〔2020〕48号

被不起诉人邹某某,女,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29251976********,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广安区人,农民,户籍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镇**村**组**号,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街道**2栋**单元**号, 2020年8月4日因本案被隆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隆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邹某某涉嫌重婚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并告知了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998年,被不起诉人邹某某与胡某某登记结婚,期间夫妻双方感情一直不和并经常遭胡某某家暴,2011年被不起诉人邹某某与胡某某分居离家,后胡某某因找寻被不起诉人邹某某未果并挖被不起诉人邹某某父亲的坟予以泄愤。2015年至2017年期间,被不起诉人邹某某在与胡某某未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况下,与邓某某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于2017年生育一女。

2020年8月4日,被不起诉人邹某某经公安人员电话通知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不起诉人供述;鉴定意见;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内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隆昌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隆昌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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