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辽县检一部刑不诉〔2020〕33号
被不起诉人邹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110221980********,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辽阳市灯塔市,住灯塔市**镇**村**号,因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20年1月10日被辽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2月14日被辽阳县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当日被辽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辽阳市辽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邹某某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20年4月2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5月14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1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5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辽阳市辽阳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邹某某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辽阳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现有证据无法认定邹某某有销售伪劣产品的共同犯罪故意,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邹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辽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辽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辽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