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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邹某某销售伪劣产品案)_辽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辽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辽县检一部刑不诉〔2020〕33号

被不起诉人邹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110221980********,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辽阳市灯塔市,住灯塔市**镇**村**号,因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20年1月10日被辽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2月14日被辽阳县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当日被辽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辽阳市辽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邹某某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20年4月2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5月14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1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5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辽阳市辽阳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邹某某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辽阳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现有证据无法认定邹某某有销售伪劣产品的共同犯罪故意,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邹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辽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辽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辽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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