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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邹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道检刑不诉〔2020〕58号

被不起诉人邹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61986********,仡佬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住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遵义市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28日被遵义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义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邹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相关权利义务,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被不起诉人邹某某与忠信镇石笋村村委及寨子、干沟组村民达成石笋村拗口至寨子通组公路项目建设协议,因邹某某不具备实施工程的资质,邹某某联系由务川自治县安达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与石笋村村委签订施工合同,其后务川自治县安达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将除爆破工程外的路基开挖工程全部转包给邹某某,且授权所有开挖款项全部转入邹某某私人账户。2017年8月以来,邹某某组织工人对石笋村拗口至寨子通组公路实施路基开挖,同时,在路基开挖的过程中,务川自治县安达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在拗口至寨子项目使用爆破作业,因转运弃土弃渣成本高,邹某某便安排工人朱某某驾驶挖掘机将爆破后遗留在路面的弃土弃渣倾倒在沿线边坡,造成许可范围外违法占用公益林69.47亩,一般商品林28.95亩。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邹某某虽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不大,具有坦白情节,未造成严重后果,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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