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邹某某非法拘禁案)_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微检二部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邹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8262001********,汉族,农民,高中文化,山东省微山县人,住微山县**号楼**单元**楼西户。2018年9月29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微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微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宋某、宋某乙、邹某某、李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本院退回补充侦查二次(2019年12月25日至2020年1月25日退回微山县公安局补充侦查,2020年2月25日至2020年3月25日退回微山县公安局补充侦查)。

微山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7年9月份的一天晚上22时许,宋某、宋某乙、邹某某、李某为索要不合理的“套路贷”债务,将袁某某(男,15岁,住微山县**镇街道**村**村河堤的树林处,宋某、宋某乙、邹某某、李某轮番对袁某某进行殴打,之后李某又将袁某某带至微山县鹿鸣新城小区北门进行殴打,将袁某某打倒在地,持续时间4小时。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微山县公安局认定邹某某涉嫌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微山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微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