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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邹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公开版)_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君检一部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邹某某,男,195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111952********,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住君山区******组。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2020年6月30日被岳阳市公安局君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岳阳市公安局君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邹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1日被不起诉人邹某某从邻居处借了20个地笼网后来到华容河钱粮湖段三分店大桥处,将这20个地笼网放入了华容河钱粮湖段水域。6月5日凌晨2时许,邹某某将之前放在华容河钱粮湖段的地笼网取出水面,并将地笼网里的渔获物取出之后再次将地笼网放入了华容河里。后邹某某拿着捕获的渔获物上岸时,被君山公安分局民警现场抓获,并查获地笼网20个、渔获物5.635千克。经君山区渔政管理站鉴定,邹某某使用的地笼网为禁止使用的工具。

本院认为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非法捕捞水产品行为,但鉴于其采取的不是大规模杀伤性的电力捕捞方式,捕捞的渔获物数量较少,捕得的渔获物仅供自己食用并非用以销售牟利,属犯罪情节轻微,且被不起诉人邹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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