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务检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邹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61982********,仡佬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住**镇**社区**组。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经务川自治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16日被务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1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务川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邹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9日中午,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李某某购买了一张渔网后电话邀约邹某某一起去捕鱼。遂邹某某带上一张渔网与二人一起到务川自治县**镇**村(**社区)**组老桥附近河里安装渔网捕鱼。当日15时许,正在捕鱼的三名被不起诉人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民警依法对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李某某、邹某某所使用的渔网和邹某某捕捞到的一尾鱼(泉水鱼)予以扣押。经务川自治县农业农村局认定: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李某某、邹某某所持有的渔网属于禁用渔具;涉案河段属于天然河域;其捕获的鱼种为泉水鱼,属野生鱼种。
2020年7月6日,三名被不起诉人到捕鱼地点增殖放流。
本院认为,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增殖放流、生态修复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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