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思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思检刑不诉〔2020〕63号
被不起诉人邹某某,男,194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51948********,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思南县,住思南县**道**乡**村**组,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9月3日被思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1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思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邹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邹某某于2020年8月13日6时许在思南县**道**乡**村**组**(小地名)乌江河流域河段采用密网下网的方式非法捕鱼时被思南县公安局现场查获,经现场称量,邹某某非法捕捞的漂鱼77条净重2.310千克。经思南县农业农村局鉴定,现场查获的捕捞工具三层刺网(长150m×宽9m×网目2cm)1张属于违法捕捞工具。
被不起诉人邹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同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邹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渔网由思南县公安局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思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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