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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邹某某非法狩猎案)(公开版)_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邻检四部刑不诉〔2020〕68号

被不起诉人邹某某,男,出生于1950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5130311950********,汉族,小学文化,务农,四川省邻水县人,住四川省邻水县**乡**村**组**号。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7月26日被邻水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邻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邹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中旬的一天,被不起诉人邹某某和胡某某(二人系夫妻关系)为防止种植在四川省邻水县**乡**村**组的玉米被野猪啃食,在房屋背后山林及玉米地周边使用铁丝和电线等工具架设电网,并于每天晚22时后至次日早6时前接通家中的民用电电源。2020年7月25日邻水县公安局民警在巡逻中发现邹某某的非法狩猎行为后在其家中将其抓获。期间,邹某某、胡某某未猎捕到野生动物。

被不起诉人邹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构成非法狩猎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邻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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