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常武检刑事刑不诉〔2021〕33号
被不起诉人邹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4011972********,汉族,技校,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住武陵区**街道**花园。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常德市公安局德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被常德市公安局德山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7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德市公安局德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邹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本院于同年12月1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1年1月15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初,同案人方某某(已判刑)邀集犯罪嫌疑人吴某某、戴某某以月底薪25000元,再以加班费及生产数量提成的待遇进入缅甸仰光的假烟工厂担任技术工人。11月初,邹某某、刘某某在吴某某的邀约下也进入该工厂担任技术工人。期间,吴某某、戴某某为该假烟工厂的软玉溪烟生产线的设备进行调试后投入生产,之后四人分两班对该生产线设备进行维护。经统计,该工厂2018年10月软玉溪烟发货数量909件,销售单价550元,共计499950元;12月软玉K发货数量355件,单价550元,共计195250元;2019年1月软玉溪烟发货数量1627件,单价550元,共计894850元。经鉴定,10月、1月生产的软玉溪价值29164000元,12月生产的软玉溪烟价值4082500元,共计鉴定价值33246500元,销售价格为1590050元。此期间,吴某某、戴某某、邹某某、刘某某分别获取10万余元的报酬。案发后,犯罪嫌疑人邹某某经传唤后主动到案,吴某某、戴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分别退缴非法所得7万元、15万元、1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材料、账本明细、发货明细表、银行卡交易明细、微信转账截图、扣押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同案人方某某、张某某、周某某、刘某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3.犯罪嫌疑人吴某某、戴某某、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从犯,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邹某某不起诉。
侦查机关扣押的赃款请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4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