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石检二部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人邹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811982********,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石首市**镇**村**组,住湖北省石首市**镇**组**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7月11日被石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1日被石首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邹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2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并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本院于2020年11月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2月9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石首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20年7月10日7时许,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安排司机邹某某驾驶张某某本人的(鄂A****E)黑色本田CRV至武汉市硚口区沿河大道226号王某某经营的“**烟酒”店附近,将自己从石首收购的3条和天下尊享以每条848元、4条虹之彩以每条30元、25条黄鹤楼软珍以每条535元、18条中华烟以每条570元的价格,总价26299元卖给王某某,并向王某某以每条305元的价格购买84MM黄鹤楼(硬峡谷柔情)175条,每条245元的价格购买84MM黄鹤楼(硬奇景)150条,每条263元的价格购买84MM黄鹤楼(硬峡谷情细支)190条,每条352元的价格购买84MM黄鹤楼(硬峡谷情)50条。张某某将卷烟购买后准备将84MM黄鹤楼(硬峡谷柔情)以每条310元的价格销售给“**超市”老板,将84MM黄鹤楼(硬峡谷情细支)以每条275元的价格销售给“**烟酒”老板,剩余卷烟准备放在自己超市内销售。涉案金额达183994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石首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不符合起诉条件,且没有再次退回补充侦查的必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邹某某不起诉。
对邹某某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的行为,建议有关机构作行政处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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