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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邹某某非法经营案)_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攀东检公诉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邹某某,女,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502197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及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朝阳**街**号**栋**单元**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7月17日被攀枝花市公安局东区分局立案侦查,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攀枝花市公安局东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邹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0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26日、2020年2月9日、2020年4月16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犯罪嫌疑人邹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烟草专卖品,自2018年至2019年7月16日,多次从何某某、斯某某等人烟店购买香烟,后陆续销售给赵某某、温某某等人,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28087.5元,案发时被查获未销售香烟价值人民币141655.5元。

本院认为,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邹某某不起诉。

本案涉案财物现存于攀枝花市公安局东区分局涉案财物管理中心,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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