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南检刑不诉〔2021〕16号
被不起诉人邹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4197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住址湖南省邵阳市隆回县**镇**村**组**号附**号。2020年9月19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邹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21年1月8日指定本案由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8日凌晨,被不起诉人邹某某为了获取非法利益,根据他人的安排指挥,驾驶车牌号为粤A9****的南骏瑞宝小货车,去往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龙归街夏良高桥东路269号南面约50米铁路桥底处,与驾驶粤A5****奥德赛商务车的胡某某(另案处理)交接香烟时,被民警当场抓获。同时,民警在粤A5****奥德赛商务车车上缴获万宝路香烟550条和对讲机、手机、假车牌等作案工具,在粤A9****南骏瑞宝小货车上缴获万宝路香烟950条。经鉴定,被扣押的1500条万宝路(硬红)香烟,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价值人民币225690元。
本院认为,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从犯、认罪认罚的从轻、减轻和从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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