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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邹某某非法经营案)_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乐检二部刑不诉〔2021〕56号

被不起诉人邹某某,女,1998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3205811998********,汉族,专科毕业,务工,户籍所在地上海市徐汇区******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8月26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乐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邹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邹某某通过应聘于2017年7月加入上海都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工作(以下简称上海都城),为客服部员工,从事维护客户、制作报表、衔接其他部门等工作,于2018年2月离职。期间,上海都城非法经营外盘期货交易金额达14亿余元,被不起诉人邹某某的个人收入58920元。

2020年8月26日,被不起诉人邹某某自动向乐清市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邹某某已全部退出违法所得58920元。

本院认为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自首、初犯、退赃、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邹某某不起诉。

追缴被不起诉人邹某某的违法所得5892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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