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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邹某某非法经营案)_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成青检三部刑不诉〔2020〕32号

被不起诉人邹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131987********,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镇**村**组**号。2019年7月3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成都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邹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2月20日向成都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同年12月24日,成都市人民检察院移交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30日补查重报。

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邹某某于2012年做肾脏移植手术后于四川省**医院办理门诊特殊疾病就诊。于2016年起伙同叶某某共同作案,主动将其医保卡、就诊卡等资料提供给叶某某,让叶某某替其找**医院医生开药、领药并同意叶某某将利用其资料领出的多余药品进行对外出售。叶某某则按季度向邹某某支付2000元至2300元不等的卖药收益,并为邹某某支付看病自费项目等作为回报。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本案证据不足,邹某某非法销售药品的金额未查清,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邹某某不起诉。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的处理情况:无。

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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