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花检二部刑不诉〔2020〕Z192号
被不起诉人邹某某,男性,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21196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镇**村**队**巷**号。因涉嫌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于2015年3月30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徐志坚,广东合誉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邹某某涉嫌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于2015年8月13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本院依法退回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补充侦查二次,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01年11月14日,被不起诉人邹某某向广州市花都区**制造有限公司方某某购买位于广州市花都区**村**厂宿舍**号一块660平方米集体土地建设用地。2013年8月,被不起诉人邹某某委托曾某某负责将该块土地转让。2013年1月21日曾某某与辛某某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以235万元人民币的价格将上述土地转让给辛某某。2014年4月,辛某某发现该地块属于规划路,发现受骗要求曾某某退款。2015 年3月30日,被不起诉人邹某某到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投案自首,并将235万元退还给辛某某。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难以判断邹某某转让或买卖涉案土地使用权(证)的刑事违法性,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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