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池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岳检一部刑不诉〔2020〕32号
被不起诉人邹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9281957********,汉族,小学,现住四川省武胜县**镇**路**号,联系方式1398033****。因涉嫌非法狞猎罪,于2020年7月7日被岳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22日被本院重新办理取保候审。
本案由岳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邹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6日上午,被不起诉人邹某某伙同李某某在禁猎期间,去至四川省岳池县新场镇佛保寨村附近,使用汽枪捕捉了两只斑鸠。
本院认为,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有悔改表现,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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