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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邹某森危险驾驶)(公开版)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中检一区二部刑不诉〔2019〕13号

被不起诉人邹某森,男,197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13025197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光山县**镇**村**号(以上均自报)。2019年10月22日因本案被中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邹某森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日晚上9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邹某森酒后驾驶无号牌机动三轮车从我市三乡镇往南区方向行驶,途经五桂山马石路皇鸽餐厅对开路段时,被公安人员设卡查获。经广东岐江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邹某森驾驶车辆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3.6mg/100ml。经审查,被不起诉人邹某森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被不起诉人邹某森对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邹某森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未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邹某森作相对不起诉。

扣押的涉案车辆等物品由中山市公安局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二О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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