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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邹某甲交通肇事案)_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衡祁检二部刑不诉〔2020〕142号

被不起诉人邹某甲,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6197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湖南省祁东县人,住祁东县**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10月22日被祁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祁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邹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3日7时10分,被不起诉人邹某甲持C1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粤******小型轿车载父亲邹某乙、母亲邱某某,沿省道240线由西往东行驶至祁东县黄土铺镇大正村地段时,遇前方陈某某驾驶的湘******重型自卸货车临时停靠在路边,因邹某甲驾驶机动车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文明驾驶,致使粤******小型轿车右前部撞到湘******重型自卸货车左后部位上,相撞后的粤******小型轿车失控,与龙某某对向驾驶的湘******小型轿车再次相撞,造成邱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邹某甲、邹某已两人受伤。事发后,邹某甲在现场等候处理。经祁东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邹某甲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陈某某、龙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本院认为,邹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刑事和解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邹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衡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祁东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祁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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