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邹某甲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江西省湖口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湖口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湖检一部刑不诉〔2020〕80号

被不起诉人邹某甲,男,196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4291962********,汉族,江西省湖口县人,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江西省湖口县********。2020年4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湖口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湖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邹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2月1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2月17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湖口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20年3月26日21时30分,在湖口县流泗镇竹涧村六组路段处,邹某甲驾驶国威牌赣G*****普通二轮摩托车,与逆向停放在路边的邹某乙驾驶的赣G*****东风日产牌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摩托车驾驶人邹某甲轻微受伤的交通事故。经查,邹某甲当日驾车过程中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72.56mg/100ml,鉴定结论于同年3月31日送达双方当事人。邹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湖口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公安机关使用促凝管保存邹某甲的血样,导致鉴定机构依据该检材作出的鉴定意见不能作为合法证据予以采信,邹某甲案发时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不确定,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邹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九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湖口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口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2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