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饶广检一部刑不诉〔2020〕41号
被不起诉人邹某甲,女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21982********,汉族,文盲或半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县,住广丰区**镇**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10日被广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邹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28日14时许,在上饶市广丰区毛村镇乌岩村委会边上,当地居民毛某某在存在纠纷的土地上动工做房子,起地基。同村村民邹某乙、蒋某某过来阻拦施工。毛某某与邹某乙、蒋某某发生拉扯,犯罪嫌疑人邹某甲(系邹某乙的女儿)用手机在现场拍摄视频,被毛某某看见,毛某某上前用手去抢邹某甲的手机。在抢手机的过程中,毛某某使用拳头对邹某甲的头部进行殴打。邹某甲夺回手机,随即使用手机砸毛某某的脸部,打到毛某某额头和嘴唇上方位置,造成毛某某左侧额部约2厘米伤口和上唇约1.5厘米伤口,于口腔贯通,经广丰区丰溪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毛某某伤势达到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邹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邹某甲案发后有投案自首的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同被害方达成赔偿协议,取得了被害方的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邹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决定对邹某甲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饶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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