莘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莘检一部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人邹某甲,曾用名邹某乙,男,1990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莘县,公民身份号码3715221990********,汉族,初中文化,莘县**商贸有限公司业务员,户籍所在地莘县**街道**村**号,住址**。2020年1月9日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莘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邹某甲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9月1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莘县公安局于2020年10月15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山东省莘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被不起诉人邹某甲系莘县**商贸有限公司业务员,负责销售和配送货物。2018年5月,**商贸有限公司负责人王某某通过“**系统”发现被不起诉人邹某甲的后台实际库存与其所驾驶的箱货车最大装载量不符。后经王某某盘货,发现邹某甲自2017年至2018年6月份,通过更改**系统中原始库存的方式,侵占公司货款146047元;同时,邹某甲在送货时,存在向客户收取**火腿肠预付款的行为,但收取上来的预付款并没有及时交至公司,而是自己使用。经查,邹某甲收取客户预付款的金额共计2218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山东省莘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涉案金额不能确定,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邹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聊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莘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莘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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