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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邹某甲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_巴林左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巴林左旗人民检察院

巴林左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左检一部刑不诉〔2020〕82号

被不起诉人邹某甲,男,197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21976********,蒙古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村,因涉嫌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于2020年4月26日被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巴林左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邹某甲涉嫌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案于2020年5月20日退回巴林左旗公安局补充侦查,巴林左旗公安局于2020年6月16日补查重报。

巴林左旗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6年7月9日22时许犯罪嫌疑人姜某某、邹某乙、杨某某、刘某某、邹某丙、王某某(以上六人已判决)开车来到巴林左旗林东镇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辽上京遗址范围内,由姜某某、邹某乙、王某某等人望风,被告人刘某某使用探测器进行探测,被告人杨某某、邹某乙用铁锨、镐头实施挖掘,并在该古文化遗址内盗掘出辽代铁夯锤二件。2016年7 月10 日晚犯罪嫌疑人邹某甲伙同以上六人继续到辽上京遗址盗掘时被公安机关查获。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巴林左旗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邹某甲不起诉。

巴林左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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