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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邹某甲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威环检一部刑不诉〔2020〕52号

被不起诉人邹某甲,女,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633196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路**号**室,住山东省威海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镇**村,无业。该因涉嫌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9月15日被威海市公安局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威海市公安局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邹某甲涉嫌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邹某甲的丈夫邹某乙于2019年7月承包威海市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威石路大中修工程(发包方为威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政),工程结束后,**市政要求邹某乙提供税率为9%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结算工程款,但邹某乙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威海吉利挖掘工程有限公司按规定只能开出税率为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不起诉人邹某甲为及时结算工程款,遂先后于2020年1月、5月分别花费人民币1.3万元和1.2万元在微信上共计购买4张税率为9%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金额累计人民币418400元。后被不起诉人邹某甲将其购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提供给**市政,因该发票在税务机关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查询系统中显示异常,最终**市政未给上述威海吉利挖掘工程有限公司结算工程款。

另外,被不起诉人邹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其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目的为结算工程款给工人发工资,主观恶性较小,危害不大,且其客观行为未造成国家税款损失。

本院认为,邹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情节,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邹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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