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淮检一部刑不诉〔2020〕47号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0日13时15分许,被不起诉人郁某某酒后驾驶苏HRS***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淮安市淮阴区202县道由西向东行驶至徐溜镇和原西宋集镇交界处的西大桥东桥头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郁某某体内血液乙醇含量为89mg/100ml,属醉酒驾驶。
归案后,被不起诉人郁某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车辆的物证(照片);
2.驾驶证等书证;
3.被不起诉人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江苏淮工车辆检测研究院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2019]146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5.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提供的执法记录仪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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