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市南检一部刑不诉〔2020〕69号
被不起诉人郁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0903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系个体经营货运出租,非中共党员、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现住青岛市市南区**路**号**户(户籍在山东省泰安市**镇**村**街**号)。2020年7月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市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6日0时许,被不起诉人郁某某醉酒后驾驶鲁******号车,沿本市金湖路、宁夏路行驶至本市市南区宁夏路与吴兴路路口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郁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经鉴定:在送检的郁某某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含量106.1mg/100ml。
本院认为,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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