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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郁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锡梁检刑检刑不诉〔2020〕43号

被不起诉人郁某某,199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212841991********汉族本科文化,江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出生地江苏省泰州市,住无锡市惠山区**小区**号楼**室(户籍在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镇**村**组**号)。被不起诉人郁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2日被无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9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由江苏省泰州市公安局姜堰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无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郁某某于2019年9月28日晚,在无锡市梁溪区南长街的酒吧内与他人饮酒,后于次日0时25分许驾驶号牌为苏BT****的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无锡市梁溪区解放北路金和大酒店前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8mg(乙醇)/100m1(血液)。

归案后,被不起诉人郁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有坦白、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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