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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郁某某危险驾驶案)_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坪检刑不诉〔2020〕Z93号

被不起诉人郁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10115197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浦东新区**188弄58号602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2日21时02分许,被不起诉人郁某某饮酒后驾驶沪CG9****号牌小型汽车在行驶至坪山区石井街道创景路与金田路路口时,被现场设卡查车的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执勤民警对郁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49mg/100ml,随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其血液酒精含量为129.81mg/100ml。 

本院认为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其行为已涉嫌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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