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虎检诉刑不诉〔2020〕223号
被不起诉人郁某某,男,197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524197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镇**村**号。被不起诉人郁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日被苏州市公安局苏州高新区分局(虎丘分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7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苏州高新区分局(虎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1日晚,被不起诉人郁某某醉酒后驾驶号牌苏E2****小型汽车,从本市虎丘区东渚镇黄区村驶入北太湖大道,沿北太湖大道行驶至北太湖大道、贡山路路口时被巡逻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郁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14mg/100ml。
归案后,被不起诉人郁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血样提取登记表等;
2.证人赵某某、陆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司法鉴定意见书;
5.执法录像等。
本院认为,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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