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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郁某某危险驾驶)(公开版)_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奎检一部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郁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4001197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奎屯市,住奎屯市**幢**室,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奎屯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3月9日被奎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6日被奎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奎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郁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郁某某与被害人邓某某系夫妻关系,2019年3月8日21时许,二人在奎屯市**小区**幢**室家中饮酒后,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并相互拉扯,在争吵过程中郁某某持菜刀将邓某某颈部划伤,经鉴定,被害人邓某某身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案发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具有坦白情节,积极悔过并保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奎屯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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