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吉青检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郁某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4291978********,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家住吉安市吉州区**路**号**栋**单元**室,于2020年8月12日被吉安市公安局青原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安市公安局青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郁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5日8时许,被不起诉人郁某某因琐事到被害人欧某某家中找欧某某,二人在欧某某家中发生纠纷,进而相互殴打,致欧某某左侧鼻骨骨折、左侧上颌窦骨折。后郁某某在欧某某家中等待公安民警处理。经鉴定,欧某某伤情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郁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欧某某的损失10万元,获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投案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得到被害人的谅解等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吉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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