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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郁某某盗窃案)_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拱检一部刑不诉〔2020〕383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女,199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1051998********,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案发时系“奈雪的茶”饮品店员工,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号,现住地杭州市拱墅区康桥镇******单元**室,因本案于2020年5月18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7日上午,被不起诉人郁某某在本市拱墅区符街道万达广场“奈雪的茶”饮品店仓库内工作时,盗窃被害人熊某某放置在仓库货架上价值人民币5 225元的华为P40Pro手机一部,并将窃得的手机藏匿于仓库货架上的面粉袋之间,后该饮品店其他员工在上述位置发现涉案手机并交还被害人熊某某。当日下午17时许,民警在“奈雪的茶”饮品店抓获被不起诉人郁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归案经过、价格认定结论书等;

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熊某某的陈述;

4.被不起诉人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杭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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