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郁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21982********,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苏省东海县,住东海县**镇**村**号。曾因犯抢劫罪,于2002年7月8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6日被东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5月21日被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郁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郁某某在没有从事渔业作业的情况下,领取了2010年度至2017年度的渔船燃油补贴59689元。
案发后,郁某某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退出全部赃款。
本院认为,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退赃、认罪认罚等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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