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郁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21990********,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苏省东海县,住东海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6日被东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5月20日被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郁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郁某某在没有从事渔业作业的情况下,领取了2014年度至2017年度的渔船燃油补贴21465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郁某某主动投案自首,并退出全部赃款。
本院认为,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退赃、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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