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虎检诉刑不诉〔2020〕259号
被不起诉人郁某某,女,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5861980********,汉族,文盲,渔民,住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镇**村**湾**号。被不起诉人郁某某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8月17日被苏州市公安局苏州高新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虎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郁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9日晚,被不起诉人郁某某与丈夫潘某某(另案处理)驾船至太湖银鱼翘嘴红鲌秀丽白虾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采用电捕鱼方式捕获白鱼、杂鱼等渔获物共计119.8千克。
归案后,被不起诉人郁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白鱼、杂鱼、逆变器、电瓶等物证(照片);
2. 江苏省农业农村厅、苏州、无锡、常州人民政府《关于收回太湖水域部分渔民捕捞权的公告》等书证;
3.证人潘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苏州市公安局苏州高新区分局制作的称重、扣押等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的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从犯,且认罪认罚,具有坦白情节,已缴纳生态修复补偿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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