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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郁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虎检诉刑不诉〔2020〕259号

被不起诉人郁某某,女,198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5861980********,汉族,文盲,渔民,住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号。被不起诉人郁某某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8月17日被苏州市公安局苏州高新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苏州市公安局虎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郁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9日晚,被不起诉人郁某某与丈夫潘某某(另案处理)驾船至太湖银鱼翘嘴红秀丽白虾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采用电捕鱼方式捕获白鱼、杂鱼等渔获物共计119.8千克。

归案后,被不起诉人郁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白鱼、杂鱼、逆变器、电瓶等物证(照片);

2. 江苏省农业农村厅、苏州、无锡、常州人民政府《关于收回太湖水域部分渔民捕捞权的公告》等书证;

3.证人潘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苏州市公安局苏州高新区分局制作的称重、扣押等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的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从犯,且认罪认罚,具有坦白情节,已缴纳生态修复补偿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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