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凌云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凌检刑不诉〔2020〕22号
被不起诉人郁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凌云县,公民身份证号码4526281971********,壮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现住广西凌云县**镇**村**里**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10日被凌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凌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郁某甲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9月25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至6月20日期间,犯罪嫌疑人黄某甲、黄某乙、刘某甲通过联系他人提供场地、联系和召集参赌人员王某某等29人,多次在凌云县**镇**村**屯黄某乙、**屯李某某、**屯黄某丙、**屯唐某某、**屯那某某、**屯刘某甲、**屯杨某某、**屯刘某乙、**屯董某某、**村*台刘*某丙、凌乐交界二级路***黄某丙商店等地聚众赌博。黄某甲、黄某乙、刘某甲通过电话和微信联系赌徒、赌徒介绍赌徒方式前往参赌,使用扑克牌以打“三公大吃小”的方式进行赌博。每场参赌人员少则十几人,多则三四十人:赌徒下注最低五十、一百元,上不封顶;每轮台面赌资少则几百元,多则几千元。其间,黄某乙安排郁某甲在黄某乙家聚赌时放哨3次,总共获利600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郁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郁某甲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从犯、初犯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郁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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