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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郄某某交通肇事案)_黑龙江省逊克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黑龙江省逊克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逊检一部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郄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6251973********,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地黑龙江省逊克县**乡**村**组**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2020年5月15日因涉嫌交通肇事被逊克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22日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6月22日被逊克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逊克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郄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4日16时许,被不起诉人郄某某驾驶黑****7号四轮拖拉机沿逊克县**村道路自东向西行驶至**桥处时,驶入桥下沟内,致使乘车被害人于某某(女,45岁)当场死亡,乘车被害人林某某(男,65岁)受伤。经法医鉴定:被鉴定人于某某系生前被钝器致伤头部,致颅脑损伤形成脑疝呼吸循环停止而死亡。经逊克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不起诉人郄某某负此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不起诉人郄某某明知他人报案,而在家中等待,于2020年5月14日被逊克县交通警察大队民警在家中抓获,被抓获时无拒捕行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 物证被告人郄某某驾驶的黑****7号机动车的照片;

2. 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

3. 证人林某某的证言;

4. 被告人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 黑河市天翼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初犯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黑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逊克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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