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鹿检一部刑不诉〔2020〕400号
被不起诉人郄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130185198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镇**村**街**巷**号,务农,群众,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6日被鹿泉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鹿泉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鹿泉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8月18日21时45分许,郄某某酒后驾驶冀A*****号小型轿车,沿石家庄市鹿泉区山尹村镇民心西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兴阳线交叉口西侧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鉴定,郄某某静脉血中酒精含量为106.25mg/100mL。
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受案登记表、无前科证明、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本、行车本复印件、认罪认罚具结书;2.被不起诉人供述与辩解:郄某某的供述;3.鉴定意见: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毒物室冀医法鉴[2020]毒鉴字第4515号;4.视频资料:郄某某危险驾驶现场、呼气检测视频、抽血视频、送血视频。
本院认为,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初犯、偶犯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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