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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郅某某伪造公司印章案)_宁晋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检一部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郅某某,男,195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229195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宁晋县某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及住所河北省邢台市宁晋县**镇**村**街**号,无前科。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18年4月2日被宁晋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4月2日被宁晋县公安局解除取保候审,于2019年11月5日被宁晋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晋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郅某某涉嫌伪造公司印章案,于2020年3月31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案分别于2020年4月30日、6月2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宁晋县公安局分别于2020年5月29日、7月29日向本院再次移送起诉。

宁晋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被不起诉人郅某某于2015年2月份,找到贾家口镇延白村赵某某做担保贷款,后赵某某以其个人名义为郅某某做贷款担保人,并在郅某某提供的借款协议上签字,后郅某某伪造赵某某的腾达电缆有限公司印章,以该公司名义从平乡县陈某某贷款公司贷款500万元,借款协议到期后一直未还款,陈某某将郅某某和腾达电缆有限公司起诉至平乡县人民法院,导致赵某某公司账户被查封无法正常使用。后经鉴定,该借款协议中加盖腾达电缆有限公司的印章系伪造。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宁晋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邢台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宁晋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宁晋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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